关于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说明

2017-11-24

政策解读-四川省司法厅

8月11日下午,四川省公证协会五届二次理事会上,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全一通报了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对比的说明。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即川价字费〔1999〕100号文,以下简称"旧标准")与当前的公证服务状况、服务成本支出已很不适应,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新的公证收费项目及标准应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制定。这份《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是在旧标准的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全省公证机构、司法行政机关、价格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借鉴和参照其他省市已出台的新收费标准拟定的,主要对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合理部分作了调整。

调整后的新标准,按2016年全省办证类型、办证量和收费总额测算,约下降20%左右,有利于惠及民生,服务经济建设。现将调整和变动(提高、降低)的理由,作如下说明:

一、降低收费标准部分(占总办证量的43.7%)

(一)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公证(占总办证量的24.1%)

收费标准第2项。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公证占全省年总办证量的24.1%,年收费总额则占全部收入的65%以上。新标准规定的经济合同类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比旧标准降低一半以上。以50万元至500万元标的经济合同公证为例(此类合同公证在合同类公证事项中占比最大),旧标准规定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合同,收费标准为0.25%;而新标准则规定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部分按0.2%收取,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同时规定,批量公证可减半收费。

(二)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占总办证量的7.4%)

收费标准第3、4项。此类公证略占全省总办证量的7.4%。旧标准规定,一律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以100万元的债务合同为例,应收公证费3000元。新标准规定:在合同、协议收费的基础上按件加收赋强公证费,每件收费1000元。仍以100万元的债务合同为例,新标准与旧标准相比,所收公证费仅为旧标准的三分之一,即降低了三分之二。需要说明的是,赋强公证费未设定批量公证可减半的优惠条件。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占总办证量的6.4%)

收费标准第5项。此类公证略占总办证量的6.4%,旧标准规定:20万元以下的收2%,最低收20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收1.5%;50万元至100万元的收1%;100万元以上的收0.5%。新标准规定:20万元以下收1%,最低收200元;20万元至50万元的收0.5%;50万元至100万元的收0.3%;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收0.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收0.1%;1000万元以上的仅收0.05%至0.01%。总的降低幅度也在三分之二以上。

(四)文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占总办证量的3.8%)

收费标准第15项。此类公证占全部办证量的3.8%,旧标准每件100-300元,新标准每件200元,降低三分之一。

(五)抵押登记、代书

收费标准第22、25项。旧标准抵押登记按标的额计收,最高可收800元,新标准规定按件收取,每件300元;旧标准代书可收100元,新标准只能收80元。

二、部分收费标准有所调高(占总办证量的22.8%)

(一)遗嘱公证(占总办证量的0.3%)

收费标准第6项。遗嘱公证占我省年公证办证总量的0.3%。旧标准规定每件收取100-300元。新标准规定:涉及财产金额30万元以下的,每件400元;涉及财产金额30万元以上的,每件800元。其中包含摄像、录音、刻录光盘、冲印照片等费用。

(二)自然人委托、保证、承诺等单方法律行为公证(占总办证量的15%)

收费标准第7项。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承诺(要约)等单方法律行为公证,约占全省年公证总量的15%。旧标准分法人和自然人规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其中法人每件收300-500元;自然人每件收200元。新标准不分法人、自然人,一律按300元收取,即自然人每件增加100元,法人有较大幅度降低;同时特别规定:涉及处分财产的可协商收费。保证、承诺等单方行为(注意:不含声明)与声明相分离,每件按300元收。

(三)现场监督类公证(占总办证量的0.2%)

收费标准第9项。现场监督类公证,通常都是证明重大公开交易或重要公开分配行为,或者公开评奖、抽奖等大型活动的公证。旧标准规定每件收费200-50000元不等(招投标公证标的为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收50000元)。新标准将其改为以公证所需时间收取公证费,即每小时收费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同时还规定,复杂的现场监督公证可协商收费。但对"复杂情况"进行了限定,限定为四类情况:1.需要公证人员多次到场或往返多地实施监督的;2.涉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辅助的;3.工作环境恶劣或危险的;4.土地招拍挂等。

(四)保全证据类公证(占总办证量的0.9%)

收费标准第10项。此类公证,目前全省年办证量约占总量的0.9%。旧标准规定每件收费200-1000元。新标准规定按公证所需时间收取公证费,即每小时收费10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收。复杂的保全证据公证,可以协商收费。但对"复杂"仍作了限制,限定在以下三个范围内:1.需要公证人员多次到场或往返多地实施保全的;2.涉及其他行业专业技术辅助的;3.工作环境恶劣或危险的等。

(五)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占总办证量的6.4%)

收费标准第12、13、14、15、16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公证事项,旧收费标准规定较混乱,且标准较低。新标准虽然总体上的收费标准未作明显变化,只是个别有小幅提高,但进行了相对合理的划分,共分为5类,分别是:(1)证明出生、死亡、身份、学历、亲属关系、有无犯罪记录、婚姻关系等,每件收100元(指直接证明,以示与证明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相区别),增长20元;(2)证明签名印鉴、指纹、日期,每件300元,即按原标准的顶格收取;(3)证明抚养、赡养、收养、认领亲子等有所降低,每件按500元收;(4)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监护等每件收500元,与过去基本持平;(5)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资格、资信、股权、知识产权等人身与财产,与旧收费标准的高限一致,每件收500元。

(六)部分涉外事实类公证需要对公证书所附译文另行证明的公证(占涉外法律事实和文书类公证事项的10%、总办证量的0.1%)

收费标准第18项。部分涉外公证书需要同时证明该公证书的译文与中文相符的,属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类涉外公证的范畴。主要适用于公证书发往美国、瑞士、韩国、澳大利亚等四国使用的涉外民事公证书。旧标准规定,每件收30-50元;新标准将其调整为每件80元,小幅上调。

三、收费标准持平或未作调整的公证(占总办证量的33.45%)

(一)声明(占总办证量的10%)

收费标准第8项。旧标准规定每件收200元,新标准维持不变。

(二)收费标准第12、13、17项,(占总办证量的4.75%)

收费标准第12项。证明签名、印鉴、指纹、日期,原收费标准每件100-300元,新收费标准每件300元。

收费标准第13项。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抚养、赡养、监护、收养关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亲子鉴定等,原收费标准每件100-800元,新收费标准每件500元。

收费标准第17项。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章程、会议决议、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文书;证明法人、自然人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等文书,原收费标准每件300-500元,新收费标准每件500元。

(三)提存、保管(占总办证量的0.1%)

收费标准第20、21项。提存、保管等,不是公证机构的证明业务,而是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其他非诉法律事务。新标准维持旧标准的收费规定,没有变化。

四、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出具执行证书

收费标准第4项。旧标准无此项收费,实务中有参照赋强标准收的,也有协商收的,还有按件象征性收的。新标准规定标的额30万元以下的按0.3%收,30万元以上的每件收取1000元。

(二)证明公司会议、订立公司章程

收费标准第10项。旧标准将公司会议规定为行为类公证,而将公司章程作为单方行为收费。新标准将此二项单列出来,规定每件/次收费2000元。

(三)查询存款

收费标准第23项。出具存款查询函,旧标准没有此项目,系2013年以后司法部和中国银监会联合行文规定的公证服务内容。新标准将其规定为每件收费80元。

五、其他可协商收费的事项(占总办证量的0.05%)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

收费标准第20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事项极少,新旧标准相同,每件200元,同时新标准规定,对出具复杂的法律意见书可协商收费。

(二)担任公证法律顾问

旧标准规定有此项收费标准,新标准无。但按照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收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有关"附表外的公证项目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费标准"的规定,如果有关机构聘请公证机构或公证员担任法律顾问,可以协商收取顾问费。

(三)因公证需要的协商收费项目

省发改委、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公证收费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确因公证需要,办证过程中发生的下列非公证服务费用,公证机构事前与当事人沟通协商,事后应向当事人提供费用清单及合法票据,经当事人认可并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额支付。公证机构事前未与当事人沟通或票据有问题的,当事人不予支付。1.鉴定、检验、检测、评估、认证、翻译、涉台副本邮寄等需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2.公证人员开展异地核实、取证工作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3.应由当事人自行举证或者超出公证服务范围,并委托公证机构调查取证或进行其他服务所产生的费用。"

六、关于《收费管理通知》的几点说明

(一)大力提倡公证法律援助,体现公证的社会责任

《收费管理通知》明确要求,凡符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1)办理与给付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有关的公证事项;(2)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工伤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3)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证明;(4)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5)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服务的。《通知》同时还规定,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公证机构应当酌情减收或者免收相关的公证服务费用。

(二)根据公平原则,对退费情形进行了明确规范

《收费管理通知》规定,对已受理公证但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公证服务的,可以全部或已经受理并经审查的公证事项,因各种原因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区分责任,全部或部分退收公证服务相关费用:(1)因公证机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2)因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共同责任撤销公证书或者不能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责任大小退还部分费用;(3)因当事人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当事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根据事前约定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4)因当事人责任撤销公证书或者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不予退还公证服务费。

(三)强化监管和违规查处力度

《收费管理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公证行业自律,严格规范从业行为和收费行为,为当事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严格执行《四川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在工作场所显著位置和网上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开公证人员相关信息和投诉、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监督。严禁乱涨价、乱收费和不正当竞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证服务市场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和价格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