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2012)川国公证字第5177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决定

2018-09-30

关于撤销(2012川国公证字5177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决定

 (2018)川国公证撤字第02号

        公证申请人李飞(作为出借人),黄建军、滕玲(作为借款人),张和纵、冯瑛、张惊乐(作为保证人)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对其三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我处受理后于2012年2月14日出具了(2012)川国公证字第5177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李飞向我处申请出具(2012)川国公证字第5177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证书,我处在核实债务并对转帐凭证进行审查时发现,转帐凭证中的付款方并非李飞,转帐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不相符。即该借款合同中的李飞不是真实的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经我处经研究决定:

        撤销(2012)川国公证字第5177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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