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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2017)攀玉证字第238号公证书的
决定
本处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出具的(2017)攀玉证字第238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太平北路一村属于被继承人代光芳单独所有的房屋由其唯一继承人秦庭福继承。
经查,被继承人代光芳除了秦庭福一个子女,还有蒋万福、秦婷玉两人。
因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的规定,本处决定撤销(2017)攀玉证字第23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四川省攀枝花市玉泉公证处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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