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2010)攀金衡证字第433号 公证书的决定

2019-04-23

关于撤销(2010)攀金衡证字第433号

公证书的决定

 

 

       本处于2010年7月20日出具的(2010)攀金衡证字第433号公证书,根据公证书,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路14-21号房屋一套属于被继承人王俊智、孙桂芹夫妻共有的房屋由其继承人王世敏继承。

       经查,被继承人孙桂芹在配偶王俊智死亡后于1992年与魏新功再婚,1993年6月24日购买了上述房屋三分之一产权,魏新功死亡后死者孙桂芹于1997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上述房产的三分之二。上述房屋的三分之一是属于魏新功与孙桂芹的遗产。故魏新功的子女对上述房产属魏新功的部分有继承权。

       因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处决定撤销(2010)攀金证字第43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

 

 

四川省攀枝花市金衡公证处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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