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证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22-07-18

 

 

 

四川省公证协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并规范我省公证理论研究工作,研究解决公证工作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课题的选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公证制度,着力解决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影响和制约公证行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服务性、保障性问题,为参与公证立法修法、制定公证工作政策、推动公证事业发展提供理论支持。选题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法制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二)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研究;

(三)公证行业规范管理研究;

(四)境内外公证制度比较研究;

(五)公证业务发展创新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六)公证行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探讨。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三条 四川省公证协会每年上半年以通知形式向各市(州)办事处、公证机构征集本年度研究课题。申请人根据公证行业发展需要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研究课题,由四川省公证协会公布立项结果。有特殊需要追加立项的课题,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向四川省公证协会提出申请。

第四条 研究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

重点课题以公证行业整体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对象,其他研究课题属于一般课题,由四川省公证协会审批同意后立项。

第五条 申请研究课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申请人即主持人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独立开展、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课题申请人应当提供课题研究计划,内容包括时间进度、研究内容和预期成果;

(三)课题申请人每次只能申请一个课题;

(四)课题申请人正在承担四川省公证协会研究课题未结项的,或者正在承担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和省司法厅、中国法学会和四川法学会等部门和机构批准的同一研究内容课题的,不得重复申报;

(五)课题组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但学术专著等只适宜一人申报的除外。鼓励公证人员与学者共同组成课题组。

第六条 立项标准:

(一)课题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课题研究进度计划符合实际需要;

(三)课题申请人和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的时间和条件;   

(四)课题申请资助经费及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三章 课题经费

第七条 四川省公证协会研究课题经费来源于会费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经费。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四川省公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研究课题经费应当用于下列事项:

(一)图书资料费;

(二)设备及耗材费;

(三)参加学术会议的费用;

(四)差旅费;

(五)劳务费;

(六)四川省公证协会批准的与研究课题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每年度课题经费总额由四川省公证协会审定。

第十条 课题经费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次支付。一次性支付的:课题验收合格后,凭课题成果一次性向课题组支付全部经费。分次支付的:课题立项后即向课题组支付全部经费的50%,课题成果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50%。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支付下期研究课题经费:

(一)不提交或者不按时提交课题进展情况和课题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的;

(二)将课题经费挪作他用的;

(三)经审查,课题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第十二条 其他单位资助研究经费,委托四川省公证协会组织公证、法学和法律工作者承担的研究课题,按照具体课题协议执行。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四川省公证协会负责研究课题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公证协会理论及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委员会负责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研究课题工作实行研究课题主持人负责制。研究课题申请人在课题批准立项后转为研究课题主持人,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资助经费使用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课题实行期中检查制度,由研究课题主持人填写期中检查表,按时提交四川省公证协会理论及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委员会。检查内容包括课题研究的进度、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解决的措施以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每年进行一次期中检查。

第十六条 四川省公证协会以通知形式公布研究课题期中检查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省公证协会将撤销研究课题,追回已支付研究课题资助经费:

(一)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二)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三)无故不接受期中检查的;

(四)不按时提交期中检查表的。

第十七条 研究课题主持人应当与四川省公证协会理论及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委员会就研究课题开展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报告课题进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意外情况。四川省公证协会有权随时监督和抽查课题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研究课题批准立项后,因研究课题主持人出国或者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需要变更研究课题主持人的,或者变更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向四川省公证协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

第十九条 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的完成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在研究课题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研究课题起始时间从批准研究课题立项之日起计算,至次年此日的前一日为一个研究课题管理年度。

第二十条 未按研究课题完成期限提交课题成果,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者虽然提出申请但是未得到批准的,由四川省公证协会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并追回已支付的课题资助经费,列入四川省公证协会研究课题诚信记录,该研究课题主持人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四川省公证协会研究课题。

 

第五章 结题评审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公证协会建立科学合理的研究课题成果评价体系,注重成果质量,注重实际应用价值。

四川省公证协会研究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决策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研究报告、论文、专著、资料集等。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公证协会可组织实务部门或者科研机构、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对研究课题成果进行评审,评审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因课题成果评审所产生的费用由四川省公证协会审批后支付。

第二十三条 研究课题成果一般采取匿名评审方式。

评审专家之间对于研究课题成果评价相差较大的,四川省公证协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会议,通知研究课题主持人到场进行答辩。

第二十四条 研究课题综合评审结果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四种。

(一)一等奖。研究课题成果有重大创新,有很高的应用价值或者社会影响;

(二)二等奖。研究课题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者社会影响;

(三)三等奖。研究课题成果有创新,有一定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四)优秀奖。研究课题成果具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查重总体文字重合百分比超过40%的课题为不合格课题,不参与评审。

第二十五条 研究课题成果综合评审结果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及“优秀奖”的,为通过评审验收,由四川省公证协会按综合评审结果支付相应经费。

研究课题成果为“不合格”的,不再支付相应经费。

  

第六章 成果推广

第二十六条 为强化研究课题成果转化意识,拓展研究课题成果转化渠道,四川省公证协会将采取以下措施,充分发挥研究课题成果的社会效益:

(一)建立优秀研究课题成果库,面向社会开放;

(二)择优在《四川公证》杂志刊载发表,编纂《四川省公证协会理论研究课题优秀论文集》,以及举办课题成果报告会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四川省公证协会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转化;

(三)鼓励课题成果向决策咨询转化,为省司法厅、省公证协会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机构决策服务,为提高全省公证人员的理论业务素质服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四川省公证协会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