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业今年将配备身份证识别仪

2008-06-08

   今年公证行业将配备身份证识别仪,用以识别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的真伪。中国公证协会秘书长江晓亮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
  江晓亮称,身份证识别仪是个能有效分辨身份证真伪的仪器,配备这一仪器是为了应对日益增多的用假身份证骗取公证的行为。然而,对于假户口、假结婚证、假房产证、假学历证等假证件的识别,目前还是只能依靠公证员的经验和与当事人的谈话。

 

   购房置业继承财产移民留学骗取公证现象日益猖獗 假证件假材料假手续让公证机关防不胜防 .

 

假公证蚕食社会诚信 打假大旗谁来扛  

    新闻延伸

  本报记者 张亦嵘 柴黎

  明明尚在人世,却成了火葬场里的“死人”;明明是自己的房子,一觉醒来就成了别人的财产;明明是随便弄的小公司,大楼里遛了个弯儿就成了坐拥数千万美金的“商业巨子”……制造这些匪夷所思咄咄怪事的人都有一个相同的目的,就是通过公证骗取利益的最大化。
  公证处的公证员则把这种骗取公证的事,叫做制造假公证。这些形形色色的假公证缘何大行其道?对社会和公民会造成哪些危害?社会和职能机构又该采取什么措施才能制止骗取公证现象?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公证行业的相关人士。

  利益驱动办假公证者频频现身

  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采访时,记者亲眼目睹了这样一件事:
  一位前来办理公证的人递上了一份成人高中毕业证,公证员助理小刘在查验这份证书时,发现毕业证上既没有毕业学校的名称,更找不到北京市教委的钢印,便对一旁等候的当事人说,对不起,您提供的毕业证不能证明是高中学历,所以不能为您办理公证。当事人笑笑走了。
  小刘把这事报告给公证处主任王福家时,王福家对记者说,这样的事,他们差不多天天都能碰到。拿着虚假证件、材料来办理公证的人,根本不把弄虚作假当回事,有点脸面的,你告诉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他笑笑走了;脸皮厚些的,缠着你,非要你告诉他怎么就看出了破绽。能告诉他么?告诉他,他把破绽修补上,再去骗别的公证处!这些假证件、假材料、假手续真让公证员防不胜防。王福家气愤的语调中带着些许无奈。
  为了向记者证实假公证的猖獗,长安公证处调研检查部主任陶峰拿来了厚厚一摞假材料给记者看,这些都是他们最近从来办公证的当事人手里没收的。
  假户口本、假身份证、假毕业证、假结婚证、假荣誉证书、假存款证明……见记者震惊,陶峰说,这还不包括我们发现有疑点的,材料有疑点,我们可以不给他办公证,但不能没收,因为万一是真的,我们说是假的就是侵权。
  这些假证件和假材料都是怎么让当事人弄到手的呢?王福家说,有当事人私自伪造、变造的;也有当事人从那些地下“办证处”买来的;还有的就过分了,是单位或学校开出来的,单位和学校都是真的,但所证明的事实是假的,让公证人员怎么防?更有甚者,还请“假人”代替“真人”,偷梁换柱骗取公证书。比如,结婚证上的人是张三和李四,现在造个假证,用王五替代了李四,公证一旦办成,张三和王五就要处置李四的财产了。说来说去,当事人办假公证的目的,无外乎是要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诸如移民国外、出国留学、注册公司、继承财产和骗取钱财等等。
  记者在北京市某公证处还了解到这样一个骗取公证的案例:
  夫妻二人离婚后,男方为了独自占有两人共同的房产,便偷偷潜入女方住所,盗取了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并找来一名和前妻相貌相似的女子,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随后将房子卖与他人。就这样,本来属于两人的房子,在一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掉了,女方再想讨回自己的产业就不容易了。
  “这还不算什么。”长安公证处的一名公证员说,“发生在昆明的活人被公证为‘死人’的荒唐事才让人气愤呢。”
  2006年3月,69岁的匡法权和老伴谭学美从四川去云南昆明给女儿扫墓,顺便去看望外孙女,却被女婿拒之门外。一怒之下两位老人以自己应该参与对女儿房产的继承为由,将女婿告上法庭。
  当两位老人到房管局查询该房屋的具体情况时,却发现在房产档案中有一份2004年出具的公证书,上面清清楚楚地记载着:匡法权、谭学美均先于女儿匡某死亡。
  原来,二老的女婿张某为了继承妻子的房产,便向公证处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死亡证明”,将妻子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剥夺了老人继承女儿遗产的权利。
  当事人为谋取自己的私利,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还算小打小闹,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干脆伪造、变造公证书和公证机构印章,自己给自己做“公证”。王福家说,就是这些不法分子,让我们国家的公证机构蒙受了许多不白之冤。

  假公证造成的损害难以估量

  “北京ⅹⅹⅹ投资有限公司拥有存款5000万美元。”这是在长安公证处,记者从调研检查部主任陶峰拿出的一份假存款证明上看到的。记者注意到,在该证明底部还盖有伪造的某知名银行的公章。
  陶峰告诉记者,开具数额如此巨大的假存款证明来办理公证,极有可能是想利用公证的公信力进行商业欺诈活动,这些人一旦骗取了公证书,继而作案,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将难以估量。
  据记者了解,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借贷人通常会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书,利用房产做财产抵押。如果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本金和利息,借贷人往往就会拿着假身份证、假户口本和假房产证再次办理房屋买卖委托公证,继而拿着这份假公证书向另外的人借贷,并拿着此次借到的钱归还给第一位债权人。
  当第二次借贷的还款日期到了以后,他们又会如法炮制。如此周而复始、恶性循环,拆东墙补西墙,直至无墙可拆,事情败露,最终财产抵押担保无法保证,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陶峰说,这种事其实危机四伏,比如,借贷人借的是高利贷,一旦真相大白,他还不了债,那些放高利贷的哪个是善茬儿?
  还有的当事人利用假公证,一处房子卖几家,拿到钱后就一走了之,那几家都花了钱的买主就会为自己的利益争来夺去,矛盾难免激化。
  公证机构作为法律证明机关,它的意义和作用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意识到,购房置业、移民留学、财产处置,很多人首先想到的都是来公证处办一份“安心公证”。
  而假公证的愈演愈烈,损害了人民的利益,扰乱了社会治安、经济秩序,使正规公证处蒙受“不白之冤”,一些涉外的假公证还损害了我国的国家形象。
  “最为严重的是,如果任由假公证大行其道,将会导致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誉的缺失,社会没有了信誉,人与人之间失去了信任,是件非常可怕的事情。”陶峰说,“公证员现在接待当事人时都是小心翼翼、如履薄冰,生怕遇到骗子。这种心态不很说明诚信缺失的危害么?”

  公证打假最终依靠什么

  假公证的危害这么大,我们的社会和职能部门又该怎样打击、怎样防范呢?中国公证协会秘书长江晓亮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身份证识别仪是个能有效地分辨身份证真伪的仪器。今年我们将在全行业配备身份证识别仪,用以识别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明的真伪。”
  身份证的真假辨别问题解决了,那假户口本、假结婚证、假房产证、假学历证又该靠什么来识别呢?
  据记者了解,目前这些假证件的识别主要依靠公证员的经验和与当事人的谈话。由于每个公证员每天都要接触大量的证件和材料,加之不法分子的造假手段日趋高明,发生疏漏在所难免。
  江晓亮认为,如果公证部门能够与公安、民政、工商、房管、妇联等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就有了可靠的信息来源,假证件、假证明成为漏网之鱼的几率会大大降低。江晓亮说,目前,有关信息互通和共享的工作已经开展,但由于各种原因,查询还不够方便、信息提供也并不充分,这需要逐步完善。
  此外,公证行业目前建立了业内警示系统,一旦确认有人使用假证件、假材料骗取公证书或是伪造公证书,公证人员将把有关信息上网公示,并将使用虚假材料者纳入“黑名单”。为防止公证书被伪造,公证机构还采取了使用水印纸、荧光识别和条形编码等手段。
  然而,光防不打只会增加造假者的成本,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假公证的蔓延。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虽然目前公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变造公文、证件等行为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但当公证机关发现此类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时,却常常因为所反映的情况没有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经济损失而被搁置一旁。
  因此,江晓亮认为,公证打假一方面需要有权力开具证明文件、发放证书的单位和组织加强自律、严格把关,另一方面更需要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将制假、用假者绳之以法。

  编后

  公证,作为一种社会法律保障制度,其信用保障优势是其他证明形式无法比拟的。公证最大的价值就在于“信用”二字,失去了“信用”二字,公证也就失掉了赖以生存的根本。有人曾将公证比作社会诚信的最后砝码,如果连最后砝码都失去了效力,那将是件非常可怕的事情。
  温家宝总理在18日会见中外记者时曾比喻说,诚信比黄金还贵重。的确,公证业如果要担当起维护社会诚信、促进市场经济信用建设的重任,就必须在打假中有所作为。
  这种作为,需要依靠司法行政机关及全体公证人员的努力,提高公证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并以自己的行为来提高公证的公信力;需要健全相应的失信惩罚机制以确保公证的公信力落到实处;更为需要的是,有关各方应加强配合,完善相关法律,为公证提供一个健康发展的空间。

骗取公证手法揭秘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江苏目前的公证处有112家,2006年共办理各类公证业务70余万件,公证业务收费近1.5亿元,公证业务随着经济发展呈迅速上升的态势。同时,妄图通过公证程序鱼目混珠,骗取公证书从而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情况也不断增多。这是近日记者在江苏省司法厅采访时,司法厅公证工作管理处的一位负责人介绍的情况。

  利用多种假证明骗取公证

  “近年,在发现的继承权和学历学位、出生证明的公证业务中,审查出的虚假材料达一百多件。为了防止错证给公证处造成不良影响,在审查中大都要求承办人外出核实,给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记者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公证处采访时,公证处主任严志健对记者说了这样一番话。
  随后,严志健向记者详细介绍了这些案件的类型情况。
  以假出生证明要求公证
  南京某大学毕业生张伟,为了参加体育比赛来到公证处要求出具出生证明。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张伟的公安户籍资料显示的出生日期是1980年3月,但却填报了1981年3月。为了取得这张关乎是否可以取得参赛资格的公证文书,张伟和其家人通过各种关系和手段找到公证人员,甚至拍着胸脯保证,如果露馅儿,公证人员的后半辈子收入由他个人承担。
  以假学历证明要求公证
  南京某劳务公司为了让二十多名劳务人员出国打工,提供了虚假的文凭,要求公证处出具虚假学历的公证证明。按照劳务输出的要求,这批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方可获得申请,而这二十多名人员经过审查都是初高中文化程度。其间,劳务公司负责人提出,公证费可以翻倍,只要公证处盖章就行。
  骗取单位证明要求公证
  七十多岁的李某因为儿子赵某死亡想取得遗产继承公证,向公证员提供了户籍档案和单位开具的赵某未婚无子女证明。在审查中公证员通过走访死者单位发现,赵某两年前刚刚调动了工作。为了慎重起见,公证员来到赵某以前的单位,在和他共同工作过的老同志谈话中发现,赵某在农村插队期间结过婚,且育有一女,已经二十多岁。李某得知公证员调查出另有遗产继承人后,拒不认账,甚至胡搅蛮缠要做DNA鉴定,后来又通过各种渠道要求公证员“睁一只眼闭一支眼”,公证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做出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

  没有明确“调查权”成公证机关软肋

  “骗取公证的案件增多,表现出我们的查处措施和手段有限。因为按照公证法规定,公证员只有‘核实权’,没有明确的‘调查权’,很多需要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的往往得不到配合和支持,给一些希望通过公证程序掩盖不合法目的的行为提供了机会。另外,对假证明的处罚,虽然公证法第四十四条明确可以追究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但由于没有程序支持,实际上根本没法进行处罚,违法者的违法成本太低。”南京市玄武区司法局局长曹克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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