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证员职业意识的养成

2011-11-03
 
 
 
浅论公证员职业意识的养成
 
 
四川省泸州市海天公证处 杨秀红
 
    我国公证制度恢复以来,伴随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公证业取得了令人长足的发展和令人瞩目的成绩。公证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公证活动已经介入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公证员队伍建设问题也随之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公证员职业道德已成为提高公证员素质的一个关键问题。2010年12月28日,中国公证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容进行了规范,但光有规范并不能形成道德,职业道德的核心应当是公证员的职业意识,只有公证员内心以道德的认同和恪守,才能保证对职业道德的遵从。目前我国对于公证员职业意识的培养还处于摸索阶段,但可以肯定的是,公证员职业意识的培养成为提高公证员职业道德、维护公证员的职业形象的一个关键所在。如何形成公证员的职业意识,是当前公证界的一个热点,也是一个盲点。本文笔者将就公证员职业意识及其形成的外围环境、内心修养以及制度保障方面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公证员职业意识的涵义
    公证员的职业意识是指公证员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价值的认识和追求,应包括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技能意识、自律意识以及服务意识、主动意识、合作意识、忠诚意识等等。
 
    过去说到职业道德教育,我们往往把注意力集中在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规范上。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公证员不履行职责,故意出具内容失实的公证书;有的公证员背离执业准则,帮助当事人弄虚作假;有的公证员轻信当事人陈述,导致公证书失实;有的公证员还没有形成非营利意识,给钱就公证的事情或凭人情关系给予公证的事情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有很多种,但不可否认的有一点,即这样的公证员对自己从事的公证职业缺乏正确的认识。
 
    何谓正确的公证员职业意识?首先,公证员这个职业的灵魂是公正,它不是谋生的行当,而是对社会的奉献;其次,它要求在奉献的过程中自身人格的升华。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证员职业意识。而上述的种种不如人意的公证员行为之所以会出现,正在于行为者缺乏对自己所从事的公证员职业的认识,缺乏对公证员职业的庄严、崇高的认识。或许这不是惟一的原因,但肯定是重要原因之一。正因为如此,对公证员职业道德教育,如果离开职业意识的养成,只能是管得了一时,管不了一世,治标不治本。
 
二、影响公证员职业意识养成的因素
 
    笔者同公证同行交流的时候,很多公证员都对自身的职业缺乏归属感。很多人觉得公证员嘛,收入不如律师高,权力不如法官大,办理案件的风险大,呆在公证行业不过是为了混日子。有些新入行的公证员,对自身前途和公证行业的发展很迷茫。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员及公证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公证法》出台后,对公证机构的定位是模糊的。公证机构到底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抑或合伙组织,没有明确的定位。实际的情形是,上述各种形式的公证机构在我国都存在。笔者所在公证处是自收自支的中介机构,有些当事人常常问:你们公证处是不是私人办的哦,出具的公证书有没得法律效力哦?在公证机构定位不确定的情况下,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的公证员很难有对公证职业认同感。
 
(二)缺乏理论研究和法律支撑。
    当前的法律理论界甚少有对公证方面的研究和论述。中国公证制度的发展,即使是在《公证法》颁布以后,也并没有受到很大的关注。立法机关、法学界、民间法律意识甚至公证行业内部对公证基础理论、实务理论的研究也极少。笔者参加公证工作以前,对公证的职能、作用、规范也知之甚少,学历教育时关于公证的教材也是和律师制度一并论述的。
立法机构及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公证协会对公证法律、法规、规则的制订少。《公证法》颁布后,新出台的法律,如《物权法》等找不到有关公证的条文。司法部关于公证的规定,大都是在八十年代出的,许多都应当修订了。像继承公证,一直是公证行业的支柱之一,但直到最近两年才由中公协出台了关于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当然,笔者也欣喜的看到,中公协在最近几年对有关的公证事项出台了多个指导意见,但不讳言的说,中公协只是行业的自律组织,其出台的指导意见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有规范作用,却不能起到法律、法规的效力,无法对抗他人。
 
(三)缺乏制度保障。
    我国恢复公证制度之初,是将公证机构作为行政机构处理的。公证行业的人、财、物均由行政负责。公证体制改革后,公证机构的性质多样化,没有统一的模式。基于传统,有些司法行政机构对应当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证实施了“代管”,公证处依附于司法行政机关存在,司法行政机关掌握了公证处的人、财、物大权。公证处独立法人地位无法保证。
 
    从公证处内部来说,由于缺乏统一的管理规定,无法形成真正有效的管理。一是队伍建设难。公行行业总体收入不高,但却需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过了司法考试的人未必愿意从事公证工作。有些发达地区公证员收入高,但公证处却怕公证员多了,把公证业务的蛋糕分少了,不愿意发展新公证员。公证员总体素质无法跟上发展的步伐。二是业务发展难。我国并没有公证的传统。民间对公证制度不了解,公证需求虽然有大的发展,但总体来说并不高。在缺乏法定的公证的背景下,民众一来觉得公证无用,二来有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见证和公证证明一较长短,致使业务发展难。有些传统的公证事项(如收养公证),因法律规定的改变,已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三是社会保障难。一些公证机构,不为公证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职业保险金,甚至连基本的劳动报酬也无法保障,致使人心思变。
 
三、如何养成公证员职业意识。
 
  (一)、公证员职业意识形成需要良好的文化氛围
 
  任何观念、意识都是在一定环境中,受一定文化氛围的熏陶形成的,同样,公证员职业意识养成受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此,笔者从强化公证文化建设,培养公证员职业意识方面谈几点看法。谈到公证文化,也许首先要了解法律文化这个概念。法律文化研究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逐渐兴起的。所谓法律文化研究,就是在一个更加注重历史连续性的进程上,考察特定文化对一国法治形态的影响情况;当然也包括法律以及法律职业反过来对文化的其他方面的影响。这样的研究揭示了法律历史,也告诉我们,要在一个国家建设法治,不能只满足于制定一系列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法治的建立正是一项宏大而艰巨的文化事业。
 
  公证员是社会中的一个独特的行业。公证员与社会中的其他行业不同。这种差别不仅体现在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方面,更体现在人们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语言风格、外部行为的风格等诸多方面。从公证文化建设培养公证员的职业意识,笔者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强化对公证员这种职业传统的领悟。今天的公证员并不是一个新兴的职业,在中、西方都具有古老的传统,它有一种深厚的文化积淀。在研究和领悟公证文化时,我们需要了解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一直到当代的司法传统。与此同时,我们还需要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在这方面的学说和实践,观察它的效果。有时候法治建设还是离不开我们对自家传统的创造性转化,或者是根据今天的社会需要所作的创造性解释。不论是借鉴西方的法制文化,还是承袭传统的法制文化,对于形成现代公证员的职业意识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
 
  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不同层次的公证员应当具有相应健全的知识结构,在群体化职业中,知识的拥有不能仅仅依靠自学,一定程度的高等教育背景对于任何层面的公证员都是必要的,公证员的知识与技能的修养更是终身性的。美国著名法学家汉德曾经给法律工作者提出了一个应读书目的作者名单,其中不仅包括法律专业的书,还包括许多哲学、历史、文学名著。对这些名著的阅读,会让一个公证员不仅充实了知识,深化了对人性的理解,而且提升了人格魅力和道德水准。反过来讲,如果一个公证员不具备基本的知识结构,那么,他必然缺乏建立合理的思维方式的理论基础,那么公证员职业意识的建立更是无从谈起。
 
  形成公证员的职业伦理。通过建立职业制度和相应的文化设计,逐渐形成公证员在职业行为和日常行为中应当保持的风范,与行政官员、社会公众人物、商家及同事之间的关系。此外,贯彻落实公证员职业道德准则,在中国这个特殊的文化环境中树立公证员公平、公证的职业形象,努力营造公证文化氛围,让公证员的思想在法律的时空中遨游,在潜移默化中养成公证员的职业意识。
 
   (二)、公证员职业意识的形成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
    确立法定公证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公证的只有《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招标投标法》、《收养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数量少,并且多是选择性条款。而重要的民商立法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司法等重要的法律中,根本就没有公证的条款或虽有也是非常的少,常使人们认为公证可有可无,从而体现不出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职能,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开拓证源已成为公证员的无奈之举,公证处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否则,就会无米下锅。生存都受到威胁,职业意识更是无从谈起。建立和健全我国的法定公证制度,一直是中国公证员的梦想。在我国确立法定公证制度,是公证自身的性质决定的,不仅是公证职能和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更对公证员职业意识的养成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确认公证员的专业人才地位。法学是一门专门性科学,公证员作为通过对非争议、非诉讼的既存事项,依法进行真实、合法的判断性证明,从而实现预防纠纷,防患未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的法律公证人员,应当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有丰富的社会知识,能通过严谨的逻辑思维,熟练运用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这样的人群,显然应当是专门的人才群体。他们从事的是专门的法律职业。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所谓法律职业,是指“一群人从事一种有学问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地以它谋生,但仍不失其为公众服务的宗旨。但是长期以来,公证机构的性质、公证员的专业人才地位一直没有正确的定性。导致人们忽略其专门性和职业化,这种观念上的误区是不利于公证员职业意识的培养的。
 
    建立可操作性的公证员惩戒制度。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但一个道德生长的过程仍表现为由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时期,公证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差异和矛盾更为突出的情况下,公证员内心信念的确立、自律意识的形成、道德义务的笃定、道德习惯的养成,需要一定的道德上的强制性。将社会普遍认同并为社会所必需的职业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使之对公证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着眼点在于对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进行司法惩处,从而使道德规范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要加强公证员职业道德自律机制的建设,相关部门必须尽快完善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法律法规,以此来规范公证员的行为,从而达到公证员职业道德建设的理想目的。所以建立健全公证员的惩治机制,规范对公证员的惩治措施,是培养公证员职业意识的必要措施之一。
 
    公证员的职业意识,决定着公证员内心世界对公证事业的执着与追求,决定着公证员办理案件的法律思维方法,决定着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公正与否,维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主观上,公证员应该不断加强学习,主动加强自身职业意识的培养;客观上,我们应该确立公证处与公证员的法律地位、社会地位,保障公证员的经济待遇,增强公证员对自身职业的尊崇感。公证处内部应抓紧营造和建立公证文化,让公证员在潜移默化中养成良好的职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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